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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与诈骗案:原被告攻防的法律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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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4 · 155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郭长源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01人 执业7年
律所:江苏君漫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2201910097039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71057687
代表案例:37个
律师优势:主任律师,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具有工学和法学双专业 双学历 具有利用工学逻辑思维、理科知识和法学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排难解惑,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直以来以当事人利益为先、以法律公正为先。以专业、负责、认真的执业办案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服务,让客户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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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海市宝山区法院的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中,无锡某换热器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将河南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辽宁XX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上海XX公司、上海某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四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江苏君漫律师事务所的郭长源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等领域,累计办理各类案件逾四百件,此次他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此案。与此同时,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法院的两起刑事案件中,郭长源律师分别为跨境“杀猪盘”诈骗案中的业务员陈X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的戴X进行辩护。下面将详细还原这三起案件中原告方的诉讼主张、举证依据与法律适用观点,被告方的初始诉讼困境与核心证据缺口,代理律师的全链条抗辩策略,庭审中的关键攻防交锋环节,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以及从这些案件中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

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原告称2022年1月5日,被告XX公司开具一张1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3年1月4日。此后该票据经多次背书转让,最终到原告手中,原告与前手压缩机公司存长期供货关系,该票据用于支付部分货款。2023年1月4日原告提示付款,于1月9日因“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遭拒付。原告提交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财务对账函、核算项目明细账、拒付证明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主张案涉票据有效,自己是合法持票人,汇票到期被拒付后,可对出票人、背书人等行使追索权,四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被告方来说,初始困境于票据到期拒付的事实明确,且原告有完整的票据流转及交易证据。而郭长源律师则精准运用票据法规则进行抗辩。他全面梳理证据,夯实原告票据权利基础;依据法律规定确定诉讼策略,认定票据有效、原告为合法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并主张连带责任;将所有相关被告列为被告,确保追索范围完整;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主张缺席不影响审理,请求法院依据原告书面证据作出缺席判决;还精准计算利息,最大化当事人权益。

庭审中,由于四被告缺席,郭长源律师依法主张依据原告证据进行判决。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票据有效,原告为合法持票人,追索权成立,四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判决四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跨境“杀猪盘”诈骗案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诈骗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从犯,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陈X的初始困境于参与了诈骗集团的活动并有违法所得。郭长源律师全面阅卷后,锁定辩护重点,论证陈X从犯地位,系统梳理从轻情节,庭审中精准辩护,强调陈X共同犯罪中作用次要、违法所得少、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等。最终法院认定陈X构成诈骗罪,系从犯、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X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予以掩饰、隐瞒,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戴X的初始困境于参与了赃款转移行为。郭长源律师同样全面阅卷,锁定从犯地位、部分犯罪未遂等辩护重点,论证从犯地位、犯罪未遂情节,系统梳理从轻情节,庭审中精准辩护。最终法院认定戴X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从犯,采纳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从这三起案件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全面梳理证据,精准锁定辩护重点,找到对被告有利的情节;二是精准运用法律规定,论证被告的地位和责任,争取从轻、减轻处罚;三是系统梳理从轻情节,构建量刑辩护体系,庭审中精准辩护,为被告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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