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揽合同纠纷中,原告建材厂起诉某建设公司霍尔果斯分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161006.6元及违约金,并让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依据案外人张X签字的结算单,认为欠款事实明确。被告分公司初始面临困境,一审法院依据结算单判决其支付款项,且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被告的证据缺口在于难以证明张X签字结算的效力问题以及已付款项的抵扣情况。顾建伟律师提出三项关键上诉理由:一是张X签字结算的效力认定,其结算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对分公司发生效力;二是已付款项应依法抵扣,案外人某公司代为支付的51628元应在总欠款中扣除;三是一审判决未超诉讼请求。二审庭审中,对于已付款项的抵扣问题成为关键交锋点。原告认为该款项是其他合同款项,不应抵扣本案工程款。顾建伟律师则提交新证据,充分论证该款项就是代分公司支付的本案工程款。最终,二审法院采纳律师关于代付款抵扣的核心意见,将应付工程款从161006.6元改判为109378元,减少支付51628元。
劳动争议纠纷里,原告曲XX在某能源公司工作近15年,公司在未充分协商、未保障薪资待遇的情况下将其调岗,导致工资大幅降低且无法正常劳动。曲XX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权益。公司则称调岗系经营自主权、岗位取消合理、员工拒不到岗,主张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工资。被告公司的初始困境在于调岗行为缺乏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证据支持。顾建伟律师代理意见核心为:公司调岗无关联性、降薪明显、未协商、程序违法,不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曲XX因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未保障薪酬待遇被迫解除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违法调岗导致曲XX无法劳动,应支付相应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社保、公积金争议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依法调整诉求方向。庭审中,公司拿出所谓的岗位调整通知,称是合理的经营行为。顾建伟律师则通过梳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通知函、打卡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完整还原公司违法调岗事实,有力反驳公司“合法用工自主权”抗辩。最终,法院全面采纳顾建伟律师代理意见,判决公司支付曲XX经济补偿金、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司X某交付被告吐某某20万元款项,被告出具收条承诺还款。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还,原告委托顾建伟律师代理诉讼。一审中,被告抗辩案涉款项为入股款、并非借款。顾建伟律师提交收条、沟通记录、视频等证据,证明双方借贷合意明确、款项已实际交付。一审法院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被告返还借款20万元。被告不服上诉,主张仅凭收条不能认定借贷关系、案涉款项系投资款。顾建伟律师二审答辩指出,收条明确记载“归还”字样,具备完整借贷合意与还款承诺,聊天记录与视频可印证被告认可借款并承诺还款,被告主张款项为入股款但无有效证据佐证。二审法院全面采信律师意见,维持原判。
从这三个案件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准确把握案件核心争议点,如代付款抵扣、调岗合法性、款项性质等,聚焦关键问题进行抗辩;二是合理运用证据规则,组织有力证据支持自身主张,反驳对方观点;三是精准适用法律条文,依据法律规定确立完整的法律逻辑,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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