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聚众斗殴案
2023年7月18日1时许,沈XX与沈XX酒后因琐事口角,相约在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西某某街道福某某路“如某某酒店”附近打架。沈XX邀约马XX、邹XX、杨XX等人,沈XX邀约杨XX、何某某、被告人罗XX、任XX等人。双方聚集后,任XX、何某某先行离开,期间杨XX等人挑衅沈XX一方,沈XX再次邀约何某某、任XX返回。因看到对方有人带刀,杨XX、马XX等人害怕离开。3时许,杨XX、何某某、罗XX等十余人追赶并围住杨XX,对其实施殴打,杨XX持刀砍伤杨XX头部,何某某持刀砍伤杨XX左肩部,罗XX对杨XX拳打脚踢。经鉴定,杨XX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罗XX经民警电话通知,于2023年8月24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且已支付杨XX人身损害赔偿3000元。
核心争议焦点一:犯罪地位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罗XX作为积极参加者,与同行持械人员聚众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田百川律师通过多次会见罗XX并查阅案卷,认为罗XX系被朋友邀约、被动参与斗殴,未携带及使用刀具,仅实施拳打脚踢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意见,认定罗XX为从犯。
核心争议焦点二:量刑情节考量
公诉机关提交证据认为罗XX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田百川律师指出,罗XX作案时系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辨别是非、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较弱,且系因缺乏监管、受朋友邀约参与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罗XX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认罪认罚,态度良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弥补了被害人的伤害,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全部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罗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二:盗窃案
2023年8、9月期间,被告人赵XX先后至丽江市古城区、玉某某县多个小区,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2023年9月14日14时40分许,赵XX在锦某某国际小区南区地下停车场使用螺丝刀准备拆卸一辆电动车电瓶时,被小区保安发现并控制,后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公诉机关查明,赵XX销赃所得共计5690元左右,其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最后一次盗窃行为系犯罪未遂。案发后,赵XX家属代为赔偿全部被害人损失,取得所有被害人谅解;案件审理过程中,赵XX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并预交罚金2000元。
核心争议焦点一:从轻情节认定
田百川律师通过与赵XX沟通及查阅案卷,发现赵XX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且处于抑郁治疗期,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同时,赵XX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所有被害人谅解,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交罚金,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最后一次盗窃行为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核心争议焦点二:量刑建议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田百川律师依据相关法律及赵XX的具体情节,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的意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赵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依法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从这两起案件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有其特殊性。家长和学校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教育,关注他们的心理状态,及时发现问题并引导。未成年人自身也要增强法律意识,明白自己行为的后果。在遇到问题时,要及时与家长、老师沟通,避免走上犯罪道路。
这两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院的判决既体现了法律的威严,又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的特殊性,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田百川律师在办理这两起案件时,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国家法官学院本科学历、中国政法大学学士学位打下的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从业以来累计办理各类民事、刑事案件百余起),精准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和缓刑的结果。他在案件中不仅专注于辩护工作,还注重对被告人的教育与引导,推动家庭和司法形成合力,帮助未成年人回归正途。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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