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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传销案辩护:为当事人争得轻判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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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4 · 1766人看过
刑事犯罪辩护专业律师 陈军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72人 执业22年
律所: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2200410564752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182708879
案例展示:24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涉外代理经验,会外语,丰富的专业经验;陈军律师擅长刑事辩护,自执业以来,本着以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宗旨,以专业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认可为原则。担任过重大疑难刑事案件、集团犯罪、电信集团诈骗,普通刑事案件等上百起各类型刑事案件的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变更罪名、从轻判处或者缓刑等不同的辩护效果。积累了丰富的辩护实战经验,思路清晰,逻辑缜密,沉着冷静,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积极作用,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以优质专业的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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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情节严重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无锡A公司法定代表人L某与PX、C某、W某等人,在公司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的情况下,于20XX年X月商议采用“双轨制”会员发展模式,通过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吸纳资金。参与者缴纳不同金额可成为不同等级会员,会员推荐发展下线能按层级和业绩领取奖金,A公司从中收取手续费获利。截至20XX年X月,该公司在多省市发展会员2900余人,非法吸纳资金XXX余万元,实际到账XX余万元,PX被指控非法获利XX万余元。
特大传销案辩护:为当事人争得轻判曙光

20XX年X月,公安机关对A公司涉嫌传销活动立案侦查,PX于X月X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取保候审,后经检察机关、法院先后决定取保候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PX等7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指控其行为情节严重,建议减轻处罚。PX委托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为其辩护。

陈军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投入工作。他第一时间全面查阅案卷材料,逐一核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在这个过程中,他重点梳理PX在传销组织中的地位作用、实际获利情况及量刑相关细节。经过细致核查,他发现公诉机关指控PX非法获利X万余元中,有X万元存在争议,并非违法所得,而是个人借贷。同时,他确认PX系公司员工,是按公司要求参与传销活动,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在明确案件关键事实后,陈军律师确定了“情节辩护+获利辨析”的核心辩护方向。庭审中,他提出六项核心辩护意见:P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仅负责市场推广,未参与传销模式策划、决策,作用相对较小;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如实供述自身行为;案发后A公司已通过发放货物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参与传销人员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PX系公司工作人员,系按公司要求参与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公诉机关指控的X万余元违法获利中,X万元依据现有证据系个人借贷,并非违法所得,应予扣除。

围绕这些辩护要点,陈军律师结合案卷中的劳动合同、收条、被告人供述等证据,逐一进行论证,逻辑严谨、依据充分。针对争议的X万元获利,他详细阐述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为违法所得的理由,同时结合PX的从犯地位、坦白情节等,重点提出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建议,理性回应公诉机关的指控,清晰阐述从宽处罚的法律依据与事实理由。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PX等7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情节严重,系共同犯罪。法院重点考量并全部采纳了陈军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确认PX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系公司工作人员参与犯罪,且公诉机关指控的X万元违法所得证据不足,依法将其非法获利认定为X万元。同时结合PX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最终,法院判处PX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PX退缴的违法获利X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PX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面对类似的法律纠纷时,首先需要保持冷静,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同时,要积极配合律师,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以便律师更好地了解案件情况,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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