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委托给了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的丁婷律师。丁婷律师在行政执法单位工作过7年,实习加执业,从事法律相关行业已有12年,经办过百余起案件。她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核心事实,发现关键突破口在于程序合法性。某矿业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原告在申报债权后又提起个别清偿诉讼,这与《企业破产法》确立的“公平受偿”基本原则相违背。
在庭审中,丁婷律师从程序合法性、实体权利主张依据等方面进行全面抗辩。程序上,重点论证破产清算期间个别清偿诉讼的违法性,强调原告已申报债权,应遵循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实体上,针对原告主张的补偿费计算年限、草原等级、补偿基数等提出异议,指出原告提交的协议为复印件且与某矿业公司无关联性,占用草原的起始时间、主体等事实缺乏有效证据佐证,同时依据《草原法》相关规定,说明恢复植被的义务主体及破产程序中该义务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阿XX的起诉。
无独有偶,2025年1月,原告薛XX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冉某某诉至法院。原来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自2019年起存在合伙关系,共同经营烘干厂及农作物种植、购销、仓储等业务,但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薛XX主张该2685吨玉米系合伙财产,由被告以个人名义售卖后未分配货款,要求被告支付其应得合伙所得及相应利息。
丁婷律师再次接受委托,她和团队迅速梳理案件事实及证据,明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合伙未清算状态下能否径直分割财产”。制定了“否定举证效力+主张滥用诉权+援引法律规定否定分割合法性”的三层抗辩策略。律师团队全面检索关联案件材料,发现原告此前就部分案涉货物提出过相反主张,及时指出其诉讼行为存在滥用诉权的嫌疑,削弱了原告主张的可信度。同时,结合另案生效判决确认的“合伙未清算”事实,以及《站台余货明细表》缺乏关键约定的缺陷,充分论证原告举证不足以支撑其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采纳了丁婷律师团队的全部抗辩意见,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从这两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在遇到法律纠纷时,程序合法性和证据的有效性至关重要。对于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债权问题,债权人应遵循破产程序申报债权;对于合伙财产分割,一定要先进行清算。
丁婷律师凭借12年的法律从业经验,经办过百余起各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在这两起案件中,她精准把握案件关键,制定有效的抗辩策略,从程序和实体等多方面进行全面抗辩,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面对破产清算期间的债权纠纷,还是合伙财产分割纠纷,她都能找准突破口,为当事人化解危机。这就是这两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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