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发生的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件中,上诉人许XX与被上诉人内蒙古XX福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对簿公堂。许XX委托了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的贾X律师和实习律师刘昊东代理此案。刘昊东律师自2019年3月执业以来,至今已有7年时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0件,在刑事辩护、公司商事、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都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
许XX上诉称,一审法院在利息起算时间和利息利率的认定上存在错误。他认为50万诚意金是获得XX福城A类金卡会员卡的对价,与承租商铺事宜无关,利息应从20XX年X月XX日起计算,且《申请书》中已明确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而XX公司则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认为许XX至一审起诉时均未提出返还诚意金及利息请求,一审法院结合查明情况做出的判决应当支持。
刘昊东律师特别擅长处理过类似问题,在过往的合同纠纷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这起案件中,他和贾X律师为许XX积极收集证据、梳理案件焦点。二审期间,许XX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一直向XX公司主张权利。刘昊东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专业功底和严谨的庭审逻辑,帮助许XX清晰地阐述上诉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20XX年X月XX日许XX与XX公司签订的《XX福城VIP会员资格申请书》中明确约定,认购后如想放弃会员资格,诚意金将于交款6个月后连本带息退还。由于许XX所预购的商铺一直未能开工建设,XX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于交款6个月后即20XX年X月XX日退还诚意金,并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许XX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维持了一审判决的部分,变更了利息计算方式,即内蒙古XX福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以500000XX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向许XX支付从20XX年X月X0日起的利息,直至付清为止。刘昊东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始终以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凭借专业的诉讼能力与高效的办案风格,为许XX减损止损、实现合法诉求,再次体现了他在合同纠纷领域的实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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