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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证据支撑下的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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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4 · 1940人看过
刑事犯罪辩护专业律师 李坤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82人 执业8年
律所: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620191012679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227591611
案例展示: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团队业务主要以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主,曾经办理过多起重大毒品刑事案件和网络信息犯罪案件,并取得良好办案成果,在房地产开发的非诉领域曾代理过多起招投标非诉事项。在合同纠纷领域承办多起合同纠纷,办案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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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3年,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余XX、李XX、曾X三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及虚开税额巨大,合计高达1667805.72元。李坤律师作为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参与此案。
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证据支撑下的罪与罚

李坤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现任职于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合同事务等领域。此次案件是一起典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原被告分别为公诉机关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和被告人余XX、李XX、曾X。争议焦点在于三名被告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及是否应区分主从犯

案件初始,公诉机关掌握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接收证据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钢材产品销售合同、结算单、送货单、银行回单、微信截图、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税款抵扣情况、工商登记资料、另案卷宗材料等证据。这些证据清晰地呈现了2020年年底,三被告人共谋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的过程。然而,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需要进一步梳理证据,以证明李XX在犯罪中的作用及从轻处罚的情节。

李坤律师介入后,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了细致的审查和分析。他重点关注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以确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和作用。同时,律师还收集了李X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等证据,以证明李X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等从轻处罚的情节。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公诉机关以现有证据指控三被告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李X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但提出李XX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则认为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犯。李坤律师回应称,虽然三名被告人共谋犯罪,但李X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同时,他强调李X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结合本案证据,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但三被告人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三被告人宣告适用缓刑。被告人余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李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曾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李坤律师在处理此案证据问题上,采取了全面审查、重点分析、补充收集的方法论。全面审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保对案件事实有清晰的了解;重点分析被告人的行为和作用,寻找从轻处罚的情节;补充收集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证据,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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