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一起盗窃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被告人甲X,有盗窃和吸毒的前科劣迹,与被害人乙X曾是男女朋友关系。2025年9月,甲X利用乙X出借的手机和暂存的社保卡,凭借恋爱期间知晓的银行卡密码,通过转账和ATM机取现等手段,窃取乙X名下信用卡内17000元资金。案发后,甲X虽自动投案并全额赔偿乙X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但仍被公诉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此时,蔡泽业律师接受委托,担任甲X涉嫌盗窃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蔡泽业律师深知当事人在面临刑事指控时,往往因信息不对称而陷入迷茫,对法律程序也较为陌生。接受委托后,他第一时间着手案件梳理工作。他详细查阅本案卷宗材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多次与被告人甲X沟通案件细节,全面核实案件事实。基于对案件证据和法律规定的深入研究,蔡泽业律师确定了以法定、酌定从轻从宽情节为核心的辩护思路。
首先,被告人甲X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次,甲X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符合刑事诉讼法从宽处理的规定;再者,甲X已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考虑到被告人与被害人曾为男女朋友关系,本案事出有因,区别于一般的盗窃犯罪,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在庭审过程中,蔡泽业律师围绕上述辩护要点,向法庭充分发表辩护意见。他明确提出对被告人甲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请求,同时就案件情节、量刑建议与公诉机关、法庭进行了有效沟通。蔡泽业律师的专业表现和合理辩护,使得相关辩护意见均被法庭重点考量。
最终,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蔡泽业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罪罪名成立,同时认可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结合其前科劣迹的酌定从重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甲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这一判决结果有效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蔡泽业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逾多年,执业证号为13302202010228763,服务于浙江宁波市,就职于湖南芙蓉(宁波)律师事务所。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千件,深耕于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重大民商事、刑事等领域,秉持“专注、极致、不负所托”的执业理念,用专业为当事人解决难题,在这起盗窃案件中,充分展现了其专业能力和对当事人权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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