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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维权:以创新观点确认重大性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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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4 · 1089人看过
国际贸易专业律师 徐晓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20年
律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0610996229
擅长领域:
咨询电话:13636480375
案例展示:73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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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4年2月,XXX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25年3月被作出行政处罚。投资者桂X因该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致股票受损,委托徐晓律师团队起诉。案件成示范案,徐晓团队提出创新观点获法院支持,认定案涉违法行为具重大性,维护了投资者权益。
证券虚假陈述维权:以创新观点确认重大性获法院支持

徐晓律师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2006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专注于证券诉讼、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认定虚假陈述行为的重大性是关键程序要点,其决定着投资者能否获得赔偿。徐晓凭借多年执业经验,在本案中抓住了这一关键机会,以创新观点为投资者维权。

2024年2月,XXX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25年3月,证监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认定该公司存在虚增利润、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关联担保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投资者桂X在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期间买入其股票,违法事实揭露后股价下跌造成损失,遂委托徐晓律师团队对XXX公司提起侵权赔偿诉讼。

徐晓律师接案后,凭借2006年至今在证券诉讼领域积累的丰富经验,立即着手全面分析案件。由于本案被法院选为XXX证券虚假陈述系列案件的示范案件,徐晓团队全面考虑本案以及后续案件的情况,制定了针对性的诉讼方案。

诉讼中,XXX公司就案涉虚假陈述行为提出不构成重大性的抗辩,主张股价在揭露日当天上涨且后续有上升,认为涉案虚假陈述行为不具有重大性。对此,徐晓律师团队与法院进行了多轮沟通。

首先,徐晓律师团队向法院提出,在揭露日前后六个交易日,XXX公司的股价自身发生明显背离,揭露日前六个交易日上涨15.29%,揭露日后六个交易日下跌3.23%,整体波动差异达18.52%,反映出违法行为的揭露对股价产生了明显影响。法院初步认为该观点有一定合理性,但还需进一步结合其他因素判断。徐晓律师补充理由,指出应对比大盘和行业指数情况。

接着,徐晓律师团队进一步分析,揭露日后六个交易日对比深证综指、深证成指以及XXX公司股价的涨跌情况,深证综指上涨了3%,深证成指上涨了2.43%,但同期XXX公司是下跌了3.23%,其与两大指数的偏离值均超过了5%,说明在市场整体上涨的情况下,XXX公司是逆势下跌的,而这一下跌是由于其违法行为的揭露导致的。法院表示认可该观点的关联性,但仍需综合考量。

徐晓律师又指出,揭露日后XXX公司所属的电子元件行业在六个交易日内上涨了3.76%,说明XXX公司的走势也是与行业相背离的。同时,详细说明了2024年2月28日及29日大盘、行业指数和XXX公司股价的情况,进一步论证虚假陈述行为对股价的抑制性影响。

最终,经过充分举证质证和辩论,法院认定,虽然揭露日当日XXX公司股价上涨0.36%,随后六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仅为3.23%,但同时期大盘指数及行业指数均明显上扬,可见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对XXX公司的股价是有抑制性影响的,据此认定案涉违法行为具有重大性。

徐晓律师在本案中,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创新的法律观点,成功为投资者桂X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其观点也为类似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审理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堵住了上市公司试图以股价没跌为由逃避赔偿责任的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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