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社会,人们的婚恋观念逐渐发生变化,同居关系变得更为普遍,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复杂问题,对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调解技巧提出了很高要求。刘阳龙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专业,凭借其在民商事领域的深厚积淀,在处理此类同居纠纷案件时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素养。
原告田某与被告朱某同居多年,育有两个女儿,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来双方产生矛盾,田某委托刘阳龙律师向法院提起同居关系纠纷诉讼,诉求抚养两个女儿、让被告支付抚养费并返还借款15000元。这起案件的核心死结在于,同居关系不像婚姻关系那样有婚姻x的直接规制,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以及财物处置、债权主张等问题都需要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根据双方实际情况来处理。
刘阳龙律师接手案件后,凭借在云南大学法学专业学习时打下的坚实理论基础,迅速梳理案件事实。大学期间对民商事法律的深入学习和研究,让他熟知同居关系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则,能为原告明确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和合理诉求范围。对于那些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诉求,他及时向原告提示,为后续调解和诉讼奠定了良好基础。
在庭审过程中,刘阳龙发现双方确认无共同债权债务及共有财产,但被告个人经营一家空调维修店,案件核心聚焦在子女抚养权和个人财物处置上。他早年间担任昭通市盐津县、大关县等地法律顾问助理时,积累了丰富的调解经验。面对这种复杂情况,他考量双方的实际抚养能力、子女的生活成长现状,以及财产、债务的实际情况,在法院的主持下,与对方进行多次针对性协商。在协商过程中,他运用在处理多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锻炼出的沟通能力和谈判技巧,紧扣子女抚养权、抚养费、财物处置、借款返还等核心争议点,平衡双方利益,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
最终,在刘阳龙律师的努力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获得次女抚养权,被告获得长女抚养权,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被告的空调维修店归其自行经营管理;原告搬离放置在被告门面处的财物;原告自愿放弃借款返还诉求。整个调解协议内容清晰,具有可执行性,避免了后续可能产生的履行争议。
刘阳龙律师在这起同居纠纷案件中的处理方式,为同类实务提供了重要的标尺。在处理同居关系纠纷时,律师需要精准把握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为当事人明确诉求,通过高效的协商沟通推动调解达成,在维护委托人核心权益的同时,兼顾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实现纠纷的高效化解,降低诉讼成本,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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