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西某医药器械有限公司主张,2024年5月9日,其与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陆X签订《经销合作及货物管理协议》,授权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为“健胃宽胸丸”“萘普生注射液”云南省线下诊所、单体药房渠道的独家经销商,严禁跨区域销售及未经许可网络销售,陆X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之后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原告供应药品合计总价款252400元。原告称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存跨区域窜货、京东/拼多多等平台违规网售行为,自行回收违约药品31206盒,支出费用166万余元,据此诉请解除协议、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支付回收费用、违约金379万余元、律师费等合计556万余元,陆X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保全保险费、诉讼费等。原告提交了相关合同、回收药品的费用凭证等证据,引用相关合同条款及法律规定,认为被告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初始面临困境,原告有合同及回收药品费用等证据,对被告不利。证据缺口于,被告需证明自己并非案涉合同实际履行方,以及原告回收药品程序违规、违约金约定显失公平等。
单楷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切入。针对原告主张,律师提出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并非案涉合同实际履行方,不应承担责任;原告回收药品未按协议提前3日通知,程序违规;协议违约责任条款显失公平,约定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属于格式条款应调整;原告回收药品渠道存疑,涉嫌虚假诉讼,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庭审中,对违约金条款的质证上展开了关键交锋。原告认为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高额违约金。单楷律师则依据《民法典》违约金调整规则,指出原告诉请违约金畸高,远超实际损失,应按实际损失的30%进行调整。双方就违约金的合理性和法律适用进行了激烈辩论。
最终,法院认定合同合法有效,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存违约,但采纳了律师违约金过高的抗辩,将原告诉请379万余元违约金酌情调减至49万余元(按回收损失30%计算);驳回原告解除合同诉求(协议期限已届满);判决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支付回收费用、违约金、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共计226万余元,陆X承担连带责任,大幅降低了被告方赔偿金额。
从该案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精准抗辩关键条款,如违约金条款,依据法律规定争取合理调整;二是厘清合同履行主体,明确责任边界,避免客户承担额外责任;三是从程序和事实双维度对原告证据和主张提出质疑,动摇原告诉求基础,推动法院合理认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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