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配件厂与XX公司签订《微蒸烤模具制造合同》后,A配件厂依约预付7.5万元模具款,然而XX公司未按约交付全部模具,仅部分模具送至A配件厂试模且未完成调试,也未按约定提出验收申请,案涉模具项目始终无法进入小批试产阶段,A配件厂面临着模具无法投入使用、项目搁置的困境,经济上遭受损失却又不知如何维权。就在这时,A配件厂委托了王莉萍律师,王莉萍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刻意识到关键在于明确XX公司的违约情形,以此为基础展开维权策略。
王莉萍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仔细研读案涉合同条款,清晰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XX公司的违约之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两次,后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期间,法院依XX公司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王莉萍律师协助委托人提供保证金担保并成功申请解封,保障了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针对XX公司的本诉,王莉萍律师提出XX公司并非合同约定模具交付主体、未完成全部模具交付及验收义务的抗辩意见。而在反诉方面,王莉萍律师充分举证,证明XX公司存在未按期交付合格模具、未提出验收申请等根本违约行为。王莉萍律师还就违约金主张阐述了委托人因案涉项目搁置产生的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
审理过程中,法院依职权调取了案涉项目相关证据并询问证人,王莉萍律师结合法院调取证据及证人证言,进一步佐证XX公司未履行合同核心义务的事实。同时,针对XX公司提交的模具报价单、送货单等证据,王莉萍律师敏锐地指出其所载模具与案涉合同约定模具并非同一标的,相关证据不具有关联性。
面对XX公司主张合同违约金条款为“霸王条款”应属无效、违约金约定过高的抗辩,王莉萍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法律功底,提出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违约金条款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且XX公司未举证证明违约金过高,其违约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远超合同价款本身。
最终,法院裁定XX公司的本诉部分因未按期预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确认A配件厂与XX公司签订的《微蒸烤模具制造合同》解除;XX公司需返还A配件厂预付模具款7.5万元,并支付以7.5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XX公司需向A配件厂支付违约金10万元;A配件厂需向XX公司返还现存的6套涉案模具;上述款项及模具返还义务,均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王莉萍律师通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努力,成功为A配件厂维护了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