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红河XX县,李XX、冷XX购置的康定市某小区房屋用于民宿经营,却遭遇了一场财产损害纠纷。20XX年X月,小区未交付的1402号房屋厨房水龙头未关漏水,致使他们的1302号房屋墙体、屋面、地面及家具严重受损。该未交付房屋仅有小区物业公司XXX、开发商盛和公司可进入,原告多次与二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未达成一致。
为了及时止损,原告委托施工方对受损房屋进行维修,支出了22000元的维修费,而且因房屋维修导致民宿停业产生了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委托了四川明炬(甘孜)律师事务所的贾小燕律师,将某物业、某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房屋维修费22000元、停业损失费10500元。
贾小燕律师执业以来,已经处理各类诉讼与非诉讼案件近两百件,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她迅速投入工作。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损失金额的认定以及二被告的赔偿责任划分。庭审中,某物业辩称案涉房屋为专有部分非其管理范围,开发商某和公司主张已委托物业全权管理,自身不应担责,二被告均拒绝赔偿。
贾小燕律师深知要赢得这场官司,关键在于围绕焦点进行举证。她指导原告收集、整理维修合同、报价单、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实了房屋受损的实际维修损失。同时,她结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论证未交付房屋仍由物业负责管理,物业未尽到管理义务是漏水致损的直接原因。
在庭审中,贾小燕律师有力地驳斥了二被告的免责抗辩,清晰地论证了物业公司的管理过错与财产损害的因果关系。她的专业和努力没有白费,法院采信了她的核心意见,认定物业存在管理失职,判决其赔偿原告房屋维修费22000元。不过,因停业损失证据不足,法院对该诉请未予支持,开发商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贾小燕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多方面的价值。她精准锁定责任主体,结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明确认定物业公司为未交付房屋的管理责任方,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基础。她专业举证固定损失,所提供的证据被法院全部采信。她还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推动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全部房屋维修损失22000元,切实挽回了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此外,她全程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指导,高效推进诉讼程序,在被告消极应诉(物业缺席)的情况下,仍成功实现了核心诉讼诉求,及时解决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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