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案件中,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判定过错方及赔偿责任的关键程序要点。本案原告以被告婚内与第三者同居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索赔,而被告委托章世铿律师进行抗辩。自2010年起从事法律工作的章世铿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精准抓住证据规则这一关键,为被告展开全面的应诉工作。
章世铿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首次行动便是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展开全面的证据分析与收集工作。2016年正式执业的章世铿律师,在民商事纠纷领域已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在婚姻家庭纠纷方面也处理过多起案件。他针对原告提交的所谓证明被告婚外同居的照片、录音等证据,从证据三性角度提出异议。在庭审中,章世铿律师指出照片无法确认拍摄时间、无法识别当事人,录音中被告并未承认同居事实,这些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在过错。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回合中,章世铿律师积极推动案件的进展。他收集并提交案涉合建房的律师见证书、收款收据等证据,向法院主张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法院初步认为仅这些证据不足以确定房产权属。章世铿律师补充理由称,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即便未办理产权登记,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最终法院因被告未举证证明案涉合建房已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认定房产权属无法确定,该房产需待权属确定后另寻途径解决。
同时,章世铿律师提交相关录屏、截图等证据,拟证明原告存在婚内出轨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行为。他在庭审中向法官说明,这些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原告的过错。然而,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婚内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行为,对双方提出的损害赔偿诉求均不予支持。
此外,章世铿律师结合被告在家庭生活中的实际付出,提出经济补偿的抗辩主张。他向法院陈述被告在照顾家庭、抚养子女等方面付出较多,依据《民法典》中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被告应获得相应补偿。但法院认为被告无充分事实依据证明其在家庭生活中负担较多义务,对其提出的经济补偿诉求亦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章世铿律师虽未能完全实现被告的诉求,但在整个案件中,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为被告进行了有力的抗辩,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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