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州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受害人王某驾驶非机动车与李X驾驶的新能源车辆发生碰撞,经医治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李X所驾车辆在XX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造成受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合计80余万元,张X等人诉至法院,要求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20万元,同时要求李X赔偿交强险外损失的70%计56万余元,并由XX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20万元、商业三者险内赔偿36万余元,合计赔付56万余元。然而,XX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李X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事营运、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内免责为由提起上诉,张X等人委托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的戴丽萍律师参与二审诉讼。
戴丽萍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200件,在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面对这起复杂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戴丽萍律师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案件进入二审后,戴丽萍律师迅速锁定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免责抗辩这一核心争议,围绕该焦点制定了针对性的抗辩策略。
针对保险公司上诉称李X将投保时约定为非营运的车辆从事货XX营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通知,依据保险条款应免除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的理由,戴丽萍律师从多方面进行了抗辩。她指出,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营运状态,其提交的证据非新证据不应被采纳。同时,戴丽萍律师还关注到保险公司未就营运与非营运的区别向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案涉免责条款为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充分举证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且,戴丽萍律师强调事故发生原因与车辆使用性质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在举证与质证环节,戴丽萍律师针对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多角度进行质证,指出其证据无法证明待证事实,同时提交相关证据佐证己方主张,让法院对案件事实形成清晰认定。戴丽萍律师娴熟运用法律规定,精准援引保险法及司法解释、民法典等相关规定,论证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无效、车辆使用性质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等观点,为法院裁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戴丽萍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保险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X等人成功获赔56万余元赔偿款。戴丽萍律师从一审代理到二审抗辩,始终以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诉讼技巧,成功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确保了法院判决的赔偿款全额落地,切实维护了受害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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