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机关认为,DX等人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的资金流转,仍提供银行卡用于资金流转并协助取现,其行为触犯刑法,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的合肥储博刚律师和徐XX律师团队接受DX本人委托,在审查起诉阶段第一时间将手续提交检察机关并阅卷。他们仔细研读卷宗材料,了解案件情况,制作了详细的阅卷笔录。
依据DX的陈述以及阅卷情况,合肥储博刚律师进行了全面的法律与案例检索。他认为DX实施的行为可能不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并提出三点法律意见。一是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这是构罪认定的关键前提,上游犯罪分子未到案,无法确认其真实身份,上游犯罪事实也未能查证属实,所以认定DX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证据不足;二是DX主观上不具有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他对取现款项的性质并不“明知”;三是即便认定DX实施了掩饰犯罪所得的行为,他也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随后,合肥储博刚律师向检察院提交无罪法律意见书,同时检索形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调研报告”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检索报告”,以印证DX的行为特征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2023年7月,提交法律意见后,合肥储博刚律师多次与检察官沟通量刑意见,重点就“本案犯罪所依据的上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与检察官进行交流。
最终在2023年8月,检察官采纳了合肥储博刚律师的法律意见,对DX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日常生活中要格外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切勿因小利而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等重要物品提供给他人使用。遇到类似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的情况,首先要保持冷静,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同时,在涉及法律问题时,要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以便律师更好地为自己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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