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至2025年期间,被告A在没有任何国家药品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明知其所销售的肉毒素XX产品属于国家未经批准上市的注射类管制药品,依然通过线上社交渠道大量低价进购涉案药品,并长期在网络平台大肆分销售卖。被告A雇佣了多名下线人员,负责客户对接、订单发货、资金收款等辅助工作,构建了完整的线上销售网络,向多名下游经销商批量售卖涉案肉毒素产品,全案累计销售金额高达234万余元。其余多名涉案被告人,也在明知药品违法违规的情况下,参与了涉案药品的分销、零售环节,各下线人员对应参与涉案金额不等,均参与了本案的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对全案多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同时检察机关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求涉案人员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对全部扣押涉案违禁药品完成无害化处置并承担对应处置费用。本案当事人被告A系全案首要涉案人员,冯剑律师全程介入本案一审辩护工作。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此处指被告方在法律层面的抗辩)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有:认为被告A虽然无证售药,但主观上对药品的违法性认知不足;销售的药品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且部分下线人员参与程度较低,不应承担过重的责任。
然而,冯剑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法律属性认定:根据《刑法》及相关药品管理法规,肉毒素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药品,未经批准销售此类药品的行为,完全符合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构成要件。被告A无证售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的法定程序,其销售的药品来源不明,质量无法保证,对公共药品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
2.责任划分明确:在共同犯罪中,被告A作为首要涉案人员,组织、策划了整个销售网络,其行为对犯罪的实施起到了关键作用。下线人员虽然参与程度不同,但均在明知药品违法的情况下参与其中,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不能因为部分下线人员参与程度低,就否定其犯罪行为的存在。
3.违法性质严重:被告A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且涉案金额巨大,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药品市场秩序。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也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因为法律对于此类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采取的是严格监管的态度,旨在预防潜在的风险。
最终法律结论:被告A及其下线人员的行为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由于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方还需承担公开赔礼道歉、处置涉案药品等民事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全面开庭审理,查清全案犯罪事实、公益诉讼事实,结合各被告人罪责大小、全案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一审生效判决:
1.全案所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法院严格区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涉案金额、参与程度,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2.采纳全案所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包括当事人立功情节、全案人员自愿认罪认罚、如实坦白、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主动完成涉案药品无害化处置、履行公益诉讼公开道歉义务等全部辩护相关从轻情节。
3.最终判决结果:首要主犯被告A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其余多名从犯被告人,结合各自涉案情节,分别从轻判处长短不等有期徒刑,多人成功适用缓刑,无需入狱服刑。
4.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全部事项依法判决,全部涉案人员按要求履行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义务、承担违禁药品无害化处置费用;全案已退缴、追缴的全部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全部扣押涉案药品、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处置。驳回公司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医美行业,很多企业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只要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无证售药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对药品管理法规的重视程度不够。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明确了医美无证售药的入罪标准和情节加重边界,为行业敲响了警钟。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规,合法经营,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对于劳动者来说,要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冯剑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不可忽视。在证据组织方面,他仔细梳理全案卷宗证据,为辩护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法律定性上,精准把握《刑法》药品管理相关罪名立法要义,明确区分了各类行为的法律性质;在庭审策略上,全面挖掘全案法定从轻情节,最大化压降当事人刑罚,同时兼顾刑事处罚和公益诉讼双重法律风险,全方位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的辩护思路也为医美行业从业者药品经营合规风险防控、涉药品类刑事案件辩护提供了成熟的实操参考。
法律的红线不可触碰,在医美行业的药品经营中,合法合规才是长久发展之道。冯剑律师以其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也为行业的规范发展贡献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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