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始末
刘XX,1974年出生,初中文化,无业。2025年5月26日至6月2日,他与范X、许X、寇X等人共同谋划,在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某某乡镇某村村民家中,以“板九”方式开设赌场3次。这3次赌场活动涉案赌资共计25万元,范X抽头渔利1.77万元。刘XX受范X安排,担任“钉子队长”,负责寻找赌场位置、运送赌具、沿途望风等辅助工作,三场赌局中累计获利1000元。
案发后,刘XX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但初期未如实供述,直到审查起诉阶段才逐步坦白。公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对刘XX提起指控,他面临着法律的严惩。
争议焦点
在这个案件中,争议的核心焦点在于刘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是否符合从轻处罚和适用缓刑的条件。公诉机关认为刘XX参与了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应当受到相应的刑罚。而刘XX及其辩护人则认为,刘XX仅起到辅助作用,是从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应当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定
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的周俊律师担任刘XX的辩护人。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全面查阅案卷材料,梳理刘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获利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周律师提出了一系列核心辩护意见。
周律师指出,刘XX仅负责寻找场地、运送赌具、望风等辅助工作,未参与赌场组织、抽头渔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刘XX到案后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此外,刘X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在法院审理阶段,刘XX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000元、退缴赌资20000元,并预缴罚金10000元,充分体现了悔罪态度。综合考虑刘XX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条件。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周俊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刘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刘XX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刘XX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缴赌资、预缴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
最终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同时对刘XX退缴的违法所得1000元及赌资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案于2026年2月6日顺利结案。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刑事犯罪时,当事人要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缴等行为,都能体现悔罪态度,可能会获得从轻处罚。对于共同犯罪,要明确自己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风采
周俊律师自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25年的执业经验,期间办理近千件案件。他是中国律师协会和湖北省律师协会会员,还是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等多个团队的负责人。在这起开设赌场案中,周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刘XX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最终让刘XX获得了缓刑的判决。他的努力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他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一名优秀律师的职责和担当,为众多当事人带来了希望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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