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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犯罪数额巨大,法院量刑缘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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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1 · 165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晓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7年
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091025775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718173119
案例展示:4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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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0余万元,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5亿余元,两个案件数额差距悬殊,法院的量刑结果却都有从轻。这里面的门道,法院是怎么认定的呢?

案件一:公司团队经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案件事实背景

2022年1月至9月间,丁XX、王XX等8人伙同他人,以XX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XX店铺项目可获高额收益为名,与客户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郭X的犯罪金额为600余万元,2022年9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第一,郭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郭X的辩护人认为郭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法院查明,郭X系销售人员,在公司整体销售框架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认定郭X为从犯。

第二,郭X的认罪态度和退赔情况:辩护人提出郭X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赔。法院经审理查明,郭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法院审判阶段退赔15万元,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郭X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鉴于郭X系从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赔,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

案件二:知名公司团队经理非吸

案件事实背景

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伙同他人利用多家公司,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多个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担任公司多个职位,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经司法审计查明,其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郝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第一,“挂单”金额是否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辩护人提出“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法院查明,涉案人员获得的提成、奖励均按照各自名下非法吸收资金的全额计算,并可自行处分、支配,团队成员之间相互“挂单”属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此类金额不应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

第二,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辩护人认为郝XX系从犯。法院综合考量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并横向比较通XX系列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判处刑罚情况,认定郝XX为从犯。

第三,郝XX的从轻情节:辩护人提出郝XX系初犯、偶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法院经审理查明情况属实,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郝XX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郝XX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法律建议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企业来说,不要打着高收益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要合法合规经营。对于个人而言,不要轻易相信高收益的投资项目,避免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如果不幸涉及此类案件,要及时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积极退赔,争取从轻处罚。

这两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虽然涉案金额差距巨大,但最终被告人都获得了从轻处罚,这与他们自身的认罪态度、退赔情况等因素密切相关。在这两起案件中,陈晓伟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执业的这些年里,他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实践经验,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复杂的刑事案件时格外从容。正是凭借着对案件的精准把握和专业的辩护策略,他帮助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从轻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两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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