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发生了一起备受关注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XX公司将山东XX公司和北京XX公司告上法庭,委托彭艳军律师代理此案。彭艳军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从业经历,执业期间承办了大量案件,涵盖继承、离婚、房产纠纷等多个领域,在商标权相关案件中也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
XX公司享有第204XXXX9095号“酷XXXXXXXX”注册商标权,20XX年X月至XX月间,在某网站搜索“酷XXXXXX”,会出现山东XX公司的网站推广链接,北京XX公司为其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及宣传推广服务,这导致XX公司客户大量流失。XX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山东XX公司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XX公司停止为山东XX公司提供涉案推广服务,并要求山东XX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9140元。
山东XX公司辩称其行为不侵害XX公司的商标权,且20XX年XX月之前推广账号已欠费停止相关行为;北京XX公司称收到起诉状后已删除涉嫌侵权的关键词、屏蔽相关链接,尽到了事后监督义务。
彭艳军律师特别擅长处理过类似问题,在本案中,他协助XX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经审理认定,山东XX公司自20XX年X月XX日之后在后台将“酷XXXXXX”设置为关键词且在其网站链接中使用“酷XXXXXX”的行为,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第204XXXX9095号“酷XXXXXXXX”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侵害了XX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对于山东XX公司的抗辩理由,法院未予采纳。
关于赔偿损失,由于双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行为对XX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及山东XX公司的违法所得,法院根据涉案商标核准注册时间、侵害行为持续时间、商标知名度等因素,酌情考虑赔偿数额。最终,法院判决山东XX公司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9140元,驳回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彭艳军律师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知识,为XX公司提供了全面、精准的法律服务。他熟悉商标权相关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在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都展现出了专业能力。此次案件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彰显了彭艳军律师在商标权领域的实务能力。在未来的执业中,彭艳军律师将继续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客户解决各类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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