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引起了广泛关注。和林XX县盛乐镇雅达XX民委员会与陈XX就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产生了分歧,雅达XX委会不服一审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雅达XX委会委托了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的刘昊东律师和孙XX律师代理此案。
刘昊东律师自2019年3月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0件,在刑事辩护、公司商事、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他曾代理过呼市某房地产公司追偿权案件十几起,还处理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各类纠纷三十余起等众多案件。在面对雅达XX委会与陈XX的这起承包地征收补偿纠纷时,刘昊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专业功底和严谨的庭审逻辑,积极为雅达XX委会进行抗辩。
雅达XX委会上诉称,陈XX属于“有户无地”人员,应当按照5亩土地的标准分配补偿款。刘昊东律师在代理过程中,详细梳理了案件的来龙去脉。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陈XX虽作为雅达XX村民,但出生时村中已无多余土地向其分配,且雅达XX委会制定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安置方案》明确了不同情况人员的分配标准。同时,陈XX作为户主,在与雅达XX委会签订的《交回土地协议》等材料中,已经对征地亩数及征地款进行了确认,陈XX无权再按照8亩土地标准进行主张。
二审期间,刘昊东律师协助雅达XX委会补充提交了两组证据。一组是《呼和浩特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用以证明陈XX属于有户口、无土地的人员,应按5亩标准分配补偿款;另一组是《交回土地协议》《征地补偿款领取表》,以说明陈XX作为户主已代表家庭成员确认了被征收土地面积,陈XX所称的8亩土地补偿标准协议因无雅达XX委会盖章,属于无效协议。
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陈XX出生于1989年,自出生始户籍即落于其父陈XX户内,陈XX作为户主于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代表家庭成员签订了承包合同,陈XX作为家庭成员应合法享有土地承包份额,属于“有户有地”的村民。雅达XX委会未能举证证明“有户有地”的1184人中不包含陈XX,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判决雅达XX委会按照8亩土地标准向陈XX支付征地补偿款234000元,驳回了陈XX关于青苗补偿款的诉讼请求。
尽管在这起案件中刘昊东律师未能完全实现雅达XX委会的诉求,但他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他深入研究案件细节,积极寻找有力证据,为雅达XX委会进行了充分的抗辩。在处理类似复杂的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案件方面,刘昊东律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值得肯定。在面对更多的法律纠纷时,相信刘昊东律师会继续凭借其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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