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免责条款的适用条件及提示说明义务是关键程序点。保险公司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且未通知为由主张商业险免赔,这一主张的核心在于是否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2018年执业的戴丽萍律师凭借多年执业经验,抓住了这两个关键要点展开维权工作。
戴丽萍律师接案后,首先申请查阅一审卷宗。2018年开始执业的戴丽萍,在交通事故等领域已有丰富经验,承办过50余件相关案件。她仔细审查卷宗后,发现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这是突破保险公司上诉理由的关键证据。
20XX年X月X日,戴丽萍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杨X事故发生时未从事营运活动的证据,请求法院认定车辆使用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法院初步答复需进一步核实证据真实性。戴丽萍律师随即补充了杨X的行程记录、平台订单信息等证据,依据《保险法》中关于免责条款适用需符合“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规定,说明这些证据足以证明事故发生时不涉及营运。最终,法院认可了该证据,认定事故发生时杨X未从事营运活动。
接着,戴丽萍律师针对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这一点展开工作。她发现虽然杨X在投保单上电子签名,但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尤其是在线投保过程中未引导投保人阅读相关条款。20XX年X月X日,戴丽萍律师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附上《保险法》中关于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有提示说明义务的法条,请求法院认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法院初步认为需审查保险公司投保流程相关证据。戴丽萍律师再次补充了在线投保页面截图等证据,说明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经过戴丽萍律师的努力,二审法院驳回了人保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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