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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引索赔,律师助力投资者全额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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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1 · 134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徐晓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20年
律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0610996229
擅长领域:
咨询电话:13636480375
案例展示:73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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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祁X因信赖安公司披露信息购入股票,后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暴露致股价下跌,祁X受损。徐晓律师团队梳理交易记录,锁定关键时间节点。面对被告抗辩有力回应,推动损失核定。法院认定各被告责任,支持原告全部投资差额及部分佣金、印花税损失。

他紧紧抓住这一机会,为投资者维权奠定了坚实基础。

徐晓律师接案后,迅速开展行动。他带领团队立即梳理原告祁X的交易记录,明确其买入股票的时间、数量及价格。2006年执业至今,徐晓律师承办过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领域经验丰富。他结合中国证监会对各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精准锁定了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4年6月11日,揭露日为2016年12月24日。

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了“诉讼时效已过”“损失由系统风险造成”“投资决策与虚假陈述无因果关系”等抗辩理由。徐晓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针对被告的抗辩逐一进行有力回应。他指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以往类似案例,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依法应推定其投资决策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对于系统风险导致的损失,徐晓律师推动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损失进行量化核定,以确保原告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024年,徐晓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交易记录和相关证据,请求法院认定原告的投资决策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对损失进行合理核定。法院初步答复称需要进一步审查证据。徐晓律师随即补充了相关法律依据和类似案例,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原告的情况符合交易因果关系的推定条件。最终,法院认定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依法推定其投资决策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

在损失核定方面,徐晓律师再次与法院沟通,强调系统风险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损失应通过专业模型予以扣除。法院起初对专业模型的使用存在疑虑,徐晓律师详细解释了专业模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提供了相关行业标准和权威研究报告。最终,法院采纳了徐晓律师的建议,委托专业机构对损失进行量化核定,最终核定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为95,119.41元。

经过徐晓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全部投资差额损失及部分佣金印花税损失,驳回被告主要抗辩理由,充分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徐晓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为投资者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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