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XX年X月X日,原告庞X与被告吴川市XX公司签订了《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里约定,庞X认购某华府某栋某房,建筑面积XXX㎡,套内面积XXX㎡,单价X,XXX元/㎡,总房款XXX,XXX元。签订认购书当天,庞X支付了XX,XXX元定金,被告出具了收据。然而,在XXXX年X月X日,庞X以认购书上的单价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不一致为由,向被告提出异议,并要求退还定金,被告拒不退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核心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焦点一:认购书单价是否与商定单价不符
庞X主张,认购书上的单价“X,XXX元/㎡”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X,XXX元/㎡”不一致。被告则否认与庞X原本商定的单价为“X,XXX元/㎡”,主张涉案商品房的单价应以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上的金额为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虽然没有明确说明是否有相关证据证明原本商定的单价,但从后续判决来看,可能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最终法院没有认可被告以认购书单价为准的主张。
焦点二:定金是否应当退还
庞X认为,因为单价问题存在分歧,自己有权要求退还定金。被告认为,庞X违约,定金不应退还。法院查明,庞X在发现单价问题后及时向被告提出了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成立需要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由于单价存在争议,不能认定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了完全一致。所以,法院认定被告应退还庞X定金。
焦点三:认购书是否已解除
庞X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已解除。法院在判决中没有支持这一请求,而是主要围绕定金退还问题进行了处理。这可能是因为法院认为,虽然单价存在争议,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认购书已经解除。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法院判决限被告吴川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X返还定金XX,XXX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川市XX公司负担,并由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X径付,本院不再退收。
法律建议
在签订合同,尤其是涉及大额交易的合同如商品房认购书时,一定要仔细核对合同条款,特别是关键的价格、数量等内容。如果发现合同内容与之前商定的不一致,要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相关证据。在处理定金问题时,要了解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启示与律师风采
在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定金,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戴雯雯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虽然执业年限不长,但在执业至今的时间里,已经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在本案中,她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沟通能力,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她对业务的精益求精和把每个案子当成自己案子办的宗旨,在本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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