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21年3月,张某某在案涉项目售楼处购买商铺,与南京XX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向XX公司支付购房款共计147万元。然而,之后被告以原告未付清全款为由拒绝交付房屋,原告无奈之下提起诉讼。此案中,原告委托俞雯律师及冒某某律师,被告南京XX公司与XX公司共同委托汪XX律师,第三人XX公司经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焦点一:款项支付是否到位
原告主张自己已经向XX公司支付了147万元购房款,认为款项支付到位。被告则辩称原告未支付全部购房款。法院经审理查明,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南京XX公司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原告向XX公司支付的款项应视为向被告支付,所以法院认定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
焦点二:XX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原告认为XX公司在售楼处的销售行为让自己有理由相信其代表被告,构成表见代理。被告对此持有异议。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认定XX公司在售楼处进行销售活动,其行为足以使原告产生合理信赖,构成表见代理。这意味着XX公司的收款行为对被告具有法律效力,被告不能以未收到款项为由拒绝交付房屋。
焦点三: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
被告主张疫情影响导致施工进度受阻,延期交付不应担责。原告则认为被告不能以此完全免责。法院考虑到疫情确实对施工进度产生了影响,同时原告在付款过程中也存在不当之处,综合判断不支持原告要求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商铺;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包括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南京XX公司负担。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买房时一定要注意付款对象和方式。尽量直接将款项支付给开发商,并保留好相关的付款凭证。如果遇到类似XX公司这样的渠道方收款,要确认其是否有合法的授权。同时,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清晰而产生纠纷。
案件启示与律师风采
在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款项支付、表见代理和疫情免责等关键问题作出了公正的判决,最终原告成功获得了房屋交付和产权登记的权利。俞雯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她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和南京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执业以来,俞雯律师承办了300多起案件,其中房产纠纷案件就有100余件。正是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她在本案中准确把握了关键问题,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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