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22年2月14日下午,范XX为争取项目建设资金,与朋友饮酒后前往沙市区XX河东路华城XX“新声带”KTV唱歌。期间,他因寻找厕所未果,无故踢踹“橙子爱学”培训中心大门。培训中心工作人员劝阻无效后报警,中山路派出所民警袁XX与辅警田XX到达现场口头传唤范XX回所配合调查,范XX拒不配合,被强行带离。在被带离过程中,范XX持续抗拒并言语威胁民警,上警车后还将右腿放车门外阻止关门,与民警袁XX拉扯,先后掌掴、脚蹬袁XX面部,后被辅警和群众联合制服。经诊断,袁XX右面部外伤、软组织挫伤。同年3月14日,范XX家属代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获得谅解。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袭警罪对范XX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焦点一:范XX是否构成袭警罪
检察机关认为,范XX酒后踢踹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范XX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法院经审理查明,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证人证言等一系列证据,足以认定范XX醉酒后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执法活动,并暴力袭击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所以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袭警罪罪名成立。
焦点二:范XX有无从轻处罚情节
辩护人提出,范XX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且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本人及家属保证在缓刑考验期内遵纪守法,建议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法院认为,范XX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这些从轻情节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不过,范XX有犯罪前科,2015年7月6日因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法院认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焦点三: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否适当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范XX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法院综合考虑范XX的犯罪事实、从轻情节以及有犯罪前科等情况,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范XX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袭警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特别是在面对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要积极配合,不要抗拒。如果不慎违法,要及时认识错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在这起袭警案件中,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终对范XX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这个判决结果既体现了法律的威严,也考虑到了被告人的从轻情节。本案的代理律师肖仲鹏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处理案件200余件。他毕业于长江大学法学专业,有着扎实的法学基础。执业的这些年里,他办理过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在本案中,他提出的辩护意见合理合法,得到了法院的采纳,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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