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里,被上诉人吴XX正面临着一场复杂的诉讼困境。上诉人张XX、许XX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声称已还清借款,还指出原审法院存在未准许其延长举证期限、未在裁判文书中阐明对证人证言的认定等程序问题。吴XX此时急需一位专业且经验丰富的律师为其维护合法权益,而福州苏湖城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为了吴XX的得力代理人。
苏湖城律师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专职执业近20载。他是厦门大学法学硕士,现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专委主任。其执业理念是“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求法律之公”,这也体现在他处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中。苏湖城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同时在民商事纠纷方面也有着丰富的经验。
在本案中,苏湖城律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进行了全面且细致的分析。他指出,上诉人在原审、二审审理过程中就本案还款事实的陈述前后矛盾,且无相应证据证明其已清偿本案债务。对于上诉人声称张XX将公司账户U盾交给吴XX,让其划拨40万,而吴XX多划拨走74万的说法,苏湖城律师通过对转账款项用途的分析,指出上述款项交易用途为货款和公司员工费用,并非还款,且付款方户名为哈尔滨XX公司,与张XX、许XX偿还吴XX借款无关。
在程序方面,苏湖城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说明上诉人虽在原审审理过程中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但原审法院审查后未予准许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证人曾X的证言,苏湖城律师指出,根据相关规定,单独的证人证言无法作为法院定案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方能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上诉人仅提供一份证人证言,并无其他证据作为佐证,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待证事实,原审法院未予采纳符合法律规定。
苏湖城律师不仅在法律专业上有着深入的研究,还在教育与学术领域有着诸多贡献。他受聘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和福建农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担任教育部学位中心学位论文(刑事类)质量评审专家,并作为副主编参与编著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企业经营365个法律痛点解决之道》、《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等企业法律实务系列丛书。
最终,法院采纳了苏湖城律师的观点,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苏湖城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办案态度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为当事人吴XX维护了合法权益,再次展现了他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的卓越能力。他的执业事迹曾受到众多媒体的专访报道,充分体现了他在法律行业的专业精神与突出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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