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X自20XX年起就为某洁具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双方每年都签订运输合同。20XX年初,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运输合同》,然而4月被告因业务战略调整关停产线并启动解散清算,X月XX日单方通知原告7月30日终止合作,此时原告已实际履行且账目结清。原告认为被告提前终止合同构成违约,诉请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01,410元。但被告辩称合同是框架协议、公司清算有法定解除权且原告损失不确定未减损,原告陷入不利局面。这时,浙江舟山毕罗春律师接受委托代理原告出庭。
毕罗春律师深知合同性质的认定是关键。被告坚称合同为框架协议,无保底运输量,以此逃避违约赔偿责任。毕罗春律师凭借丰富的合同纠纷处理经验,通过举证双方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以及合同中明确具体的内容,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该合同为正式合同。这一认定为确认被告单方终止合同构成违约奠定了基础。在可得利益损失计算方面,双方虽认可按“前12个月平均月收入减成本”的方式计算,但具体数额存在争议。毕罗春律师细致地提交了运输次数、收入总额以及轮渡费、油费等各项成本明细。通过精准的计算和充分的举证,法院酌情确认每次成本1,866元,月收益20,624元,并综合违约情节认定赔偿期限3个月。被告还以“清算即免责”进行抗辩。毕罗春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论证被告系自行清算而非破产清算,其内部战略调整不构成法定解除事由,违约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有力地击破了被告的抗辩。
最终,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1,872元,毕罗春律师用专业能力为原告挽回了损失,维护了合同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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