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月律师在处理Q控告N强奸罪一案时,切入点令人意外。当公安机关以双方曾是情侣且Q无法证明“非自愿发生性关系”为由不予立案时,她没有选择常规的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而是开启了一条独特的维权之路。
首先,明月律师着手打破“前情侣关系”这层壁垒。她没有在双方曾经的亲密关系上纠缠,而是将目光锁定在案发当时。通过8月19日明确的微信分手对话、N将婚房挂网出租的行为,把关系状态证据化,证明案发时双方仅为普通朋友关系,否定了基于亲密关系推定“默示同意”的基础。同时,店内监控录下的Q在醉酒状态下清晰说出“别动我”“分手了”“别脱我裤子”等言语,将Q的主观意愿客观化,直接击碎了“自愿”或“默许”的想象。
接着,围绕“醉酒”这一状态构建多层论证来确立“非自愿性”。监控视频中Q身体摇晃、呕吐、言语含混等表现,结合其自述饮用9瓶啤酒的事实,证明其达到重度醉酒、丧失认知与反抗能力的状态,法律推定其不具有性同意能力。N作为共同饮酒者,对Q的醉酒状态明知,在Q无意识能力的情况下实施性行为,主观上具有利用该状态的故意,符合“以其她手段强奸妇女”的主观要件。此外,引入医院医嘱,Q在案发前不久因流产手术发现附件囊肿,医生告诫“2~3个月内禁止性生活”,从医学角度佐证发生性关系违背其真实意愿。
在程序策略上,明月律师坚持“逐级推进、不弃程序”的原则。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她没有听从办案警官的建议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而是先启动复议程序。这样做一是为了最大化程序机会,若直接跳至检察院监督程序,会放弃公安机关内部的复议、复核纠错机制;二是以复议构筑后续程序的坚实基础,利用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且复议申请书能展现案件专业性与严重性,固化公安机关认定理由。草拟复议申请时,她按照“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两大部分展开,用时间轴和证据组呈现完整故事线,紧扣核心法理结合证据论证。同时,在描述案件事实时巧妙突出此前办案民警将Q劝返违反“三个当场制度”,促使复议机关撤销原决定。
明月律师能获得诸多荣誉并非偶然。赤峰市律师协会乡村振兴委员会主任等职务,需要处理大量复杂的法律事务,具备全面且专业的法律素养。而她在处理案件时主动剥离干扰因素、精准锁定关键证据、合理运用法定程序的行为习惯,正好契合了这些职务的要求。她发表的论文获得自治区级三等奖,也体现了她在专业领域的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
案件尘埃落定,公安机关对N某某涉嫌强奸罪立案侦查。明月律师面对下一个空白案卷时,或许又将以她独特的思维和行动,为新的当事人开启维权之路,继续在法律的道路上坚定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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