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宗名誉权纠纷应诉案中,原告因被告报案指控其强奸,在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通知后,以名誉权受损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提出多项赔偿诉求。刘俊宏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没有陷入原告诉求的复杂局面中,而是迅速聚焦到本案核心的名誉权侵权认定问题上。
常规的法律动作可能是对原告提出的各项诉求逐一反驳,但刘俊宏律师却紧扣名誉权侵权需满足的侵权行为、名誉损害结果、行为人过错、因果关系这四要件进行抗辩。他明确指出被告报案行为系合法行使控告权,并非公然侮辱或诽谤,且被告未在任何渠道主动散布相关信息,而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散布行为。对于原告主张的名誉损害结果,他指出无实质证据佐证,村民对案件的关注源于公安机关依法侦查的司法程序,并非被告行为导致,二者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行为人过错方面,他强调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仅代表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存在谎报案件的主观过错,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明知无犯罪事实仍恶意虚构。针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和精神损害赔偿,他提出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前提下,该两项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律师费系原告自行扩大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刘俊宏律师就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同时结合法律规定就本案争议焦点进行充分的法庭辩论,清晰阐述被告不构成名誉权侵权的抗辩理由。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原告名誉的行为,被告的报案行为系公民正当维护权利的合法行为,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刘俊宏律师的这种紧扣核心要件、精准抗辩的行为习惯,使其在法律领域脱颖而出。成为瓮安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需要处理大量复杂且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能力要求极高;黔南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这一职务,也要求具备深厚的刑事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刘俊宏律师凭借这种精准的思维方式和严谨的办案风格,恰好契合了这些职务的要求,获得这些认可也是其专业能力的自然体现。
案件结束后,刘俊宏律师又回到办公室,面对着新的空白案卷,眼神专注而坚定,准备迎接下一个案件的挑战,继续以这种精准的思维和专业的态度为当事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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