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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起刑事与民事案件的程序推进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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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6 · 192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坤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81人 执业8年
律所: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620191012679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227591611
案例展示: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团队业务主要以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主,曾经办理过多起重大毒品刑事案件和网络信息犯罪案件,并取得良好办案成果,在房地产开发的非诉领域曾代理过多起招投标非诉事项。在合同纠纷领域承办多起合同纠纷,办案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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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案件的处理,每一个程序节点都至关重要,都关乎着最终的结果。李坤律师在多起案件中,凭借对法律条款的准确运用和专业的行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同的结果。

在唐XX涉嫌诈骗罪一案中,2023年11月2日唐XX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指定监视居住,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11月24日解除取保候审,2025年2月17日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后,于2025年2月17日向检察院移送起诉。李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案件证据进行细致审查。检察院于2025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9月5日补查重报;10月21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11月21日补查重报。最终,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XX不起诉。

在娄X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中,2025年9月2日娄X经天全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经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本案由天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25年10月16日移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天全县人民检察院于12月1日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李坤律师在审查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娄X进行辩护。经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娄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有效整改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娄X不起诉。

在余XX、李XX、曾X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中,2022年12月8日余XX、李XX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3年3月29日经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再次被取保候审,11月3号经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1月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李坤作为李XX的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李XX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且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均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均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均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余XX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李X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曾X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李坤律师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通过在各个程序节点准确运用法律条款,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辩护,使案件得到了合理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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