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先生在2025年2月27日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可仅仅过了几天,2025年3月4日,公司就向他发送了《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以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决定于次日终止劳动关系。缪先生觉得公司这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便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恶意辞退产生的损失及开具离职证明。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但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主张缪先生存在简历造假、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等情形,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
缪先生收到法院传票后,心里十分焦虑,不知如何应对。这时,他找到了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的朱秀芳律师和陈红燕律师。朱秀芳律师有着多年处理劳动纠纷的经验,已经成功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朱律师和陈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缪先生深入沟通,全面厘清案件背景,梳理核心争议脉络。她们发现,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是“某建设公司解除与缪先生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朱律师指导缪先生系统梳理劳动合同、《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工资支付记录、社保参保记录、相关资格证书等关键证据,构建完整的维权证据链。针对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逐一对应收集反驳证据。比如,对于“简历造假”,缪先生的工作履历与其入职前的社保参保单位可相互印证,公司未举证证明缪先生未在相关单位担任项目经理,且公司在缪先生入职时即应知晓其高级工程师证书上载明的工作单位,却未在当时提出异议,现以此主张简历造假,缺乏事实依据。
庭审中,朱律师围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结合证据逐一驳斥公司的解除事由,清晰阐述违法解除的法律依据与事实理由,精准区分合法解除与违法解除的法律边界。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先生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还有一起案例,江先生与李XX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李XX购买货物后未足额支付货款。2022年9月19日结算后,李XX出具欠条约定还款事宜,但还款期限届满后,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货款经江先生多次催讨仍拒不支付。江先生委托朱秀芳律师代理,朱律师第一时间与江先生沟通,了解合同履行细节等情况,指导他整理固定关键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制定诉讼策略。最终,法院采纳了朱律师的全部诉讼主张,判决李XX支付江先生剩余拖欠货款及逾期利息。
通过这两个案例,咱们能得到不少启示。第一,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时,要注意留存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第二,明确知晓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举证责任,若公司解除事由缺乏依据,可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第三,在商业交易中,要保留好买卖合同、欠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生活中遇到法律纠纷不要慌,运用法律武器就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遇到上述问题,可以找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朱秀芳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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