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案号为(20XX)鲁XXX民初XXX号,由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20XX年X月X日,在岚山区XX与XX路路口,M某驾驶货车与C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M某、乘车人W某死亡,两车及设施受损。交警认定双方驾驶员各负同等责任。原告ZX、WXX作为死者W某近亲属,起诉要求多名被告赔偿损失共计XXX万余元,并追加日照市XX区交通运输局为被告,主张道路绿化遮挡视线、交通部门未尽管理义务,要求其承担按份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交通局是否为事发路段管理主体、绿化是否影响通行视线、交通局对事故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限,原告仅依据主观猜测认为道路绿化遮挡视线,缺乏关键证据证明交通局存在管理过错。厉春艳律师接受XX区交通运输局委托后,开展了一系列严谨的证据补强行动。首先,她严格核对道路产权、养护范围、管理权限等事实,明确岚山区交通局对事发路段及路边绿化不负有法定养护管理义务,这从主体责任上切断了交通局与事故的关联。其次,以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核心依据,指出事故直接原因是双方驾驶员未安全驾驶、未让行、车辆未审验、超载,与道路及绿化状况无关。此外,结合现场照片、视频、车辆通行轨迹等证据,证实路边树木不影响安全视距,不存在妨碍通行的安全隐患,有力驳斥了原告“绿化遮挡视线”的主张。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可能会对证据的关联性提出质疑,认为交通局仍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厉春艳律师则依据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明确交通部门已履行道路管护义务,涉案道路完好、通行正常,无任何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无法律上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她围绕“无管护义务、无过错、无因果关系”三点核心,全面驳斥原告诉求,逻辑清晰有力。
最终,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厉春艳律师的抗辩意见,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原告对日照市XX区交通运输局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对日照XX公司、C某某的诉讼请求,赔偿责任由肇事车辆方、雇主、保险公司依法承担,案件相关诉讼费用均由其他责任方负担。
厉春艳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遵循“厘清主体责任、紧扣核心证据、结合现场证据、依据法律规定”的方法论。通过明确责任主体,以权威的事故认定书为核心,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的证据,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严密论证,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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