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像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结果往往影响着当事人的命运。在淮安市,有这样一位律师——张居宽,他用自己的专业和智慧,为众多当事人带来了公正的裁决。
张居宽是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兼主任律师,他有着丰富的执业经历。2004年他就开始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8年正式转入律师行业。他还是中共党员,担任江苏省律师财税委员会委员、淮安市金融委员会委员,同时具备企业合规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等专业资质,多次荣获县区司法局的嘉奖。这些身份和荣誉背后,是他对法律事业的执着和对专业的追求。
在众多案件中,有一起原告与三被告因《投资合作协议》引发的纠纷格外引人注目。原告要求三被告支付剩余投资回报款、归还投资本金及相应利息等。被告刘X的代理律师正是张居宽。在法庭上,各方争议激烈,三被告分别提出了不同的抗辩理由。张居宽律师没有被复杂的局面所迷惑,他仔细审查每一份证据,围绕案涉协议性质、合同相对方、本金及利息数额、相关费用承担等争议焦点,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他通过对转账记录、合同文本等证据的研究,精准地把握了案件的关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X偿还借款本金238862.88元及利息等,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这一结果的背后,是张居宽律师对案件的深入研究和精准判断。
还有某村民委员会与张XX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张居宽担任原告的代理律师。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被告辩称案涉合同不应解除,土地存在土质问题,免租期应顺延等。张居宽律师在庭审中,围绕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租金欠付数额等争议焦点,结合双方提交的合同、图片、视频、民事调解书、收据等证据及庭审陈述,进行了有力的举证质证。最终,法院确认合同解除,被告退还土地并支付租金,这一结果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在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某自然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被告方律师张居宽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点进行了精准抗辩。他提出合同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且自然人被告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法院采纳了他的抗辩意见,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这充分体现了张居宽律师对法律条文的精准理解和运用。
张居宽律师始终坚持“一切以当事人利益为重”的执业理念。在面对复杂的案件和激烈的争议时,他保持着冷静和克制,用专业的知识和务实的作风,为当事人解决问题。他深知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工具,每一个案件都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在法律的规则下,他不断探索,力求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他对法律的敬畏和对职业的坚守,让他在法律的道路上不断前行,也赢得了客户的尊重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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