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至9月间,丁XX、王XX、孟X、张某某、郭X、魏X、刘XX、于XX伙同冯某、韩某某,以XX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XX店铺项目可获高额收益为名,与客户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郭X的犯罪金额为600余万元,2022年9月21日,他们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陈晓伟律师接受郭X委托后,第一时间去看守所会见他,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包括郭X所在公司具体业务、他在公司的职位、参与的数额、业务宣传情况以及承诺返本付息等问题。通过这些了解,陈律师确定郭X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检察院阶段阅卷后,陈律师整体掌握了案件情况,又和郭X核实数额问题。到了法院审判阶段,陈律师建议郭X退赔一定数额,争取在原有三年有期徒刑量刑前提下再从轻一些。郭X和家属听从了建议,在法院审判结算退赔了15万元。
陈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认为郭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还积极退赔,希望法庭对其减轻处罚。最终,法院认为郭X等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郭X作为销售人员,在公司整体销售框架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各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法院综合这些情节,对郭X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
另一起案件发生在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伙同他人,利用多家公司,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多个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担任公司多个职位,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他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郝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郝XX投案之前咨询过陈晓伟律师,陈律师认为他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他及时去公安机关投案,若能认定自首,对量刑会非常有利。郝XX听从建议,在陈律师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并被羁押。由于郝XX之前就职的公司涉嫌犯罪人数巨大,很多人已被判决有罪且判决生效,陈律师为郝XX争取量刑从轻。后续在看守所会见时,陈律师和郝XX交流了辩护意见,郝XX认可。
陈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认为郝XX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提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最终认为郝XX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鉴于他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部分违法所得,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记住这几点:第一,一旦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听从律师建议,争取主动投案自首,这对量刑很有帮助。第二,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赔违法所得,也能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
这两个案例告诉我们,即使涉及严重的金融犯罪,只要积极面对,配合律师辩护,也能争取到相对从轻的处罚。在法律面前,咱们要敬畏法律,遵守法律。本文案例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陈晓伟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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