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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遇共有人反对,合同能否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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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3 · 1912人看过
房屋买卖专业律师 胡多兵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8年
律所: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4201810016926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358331739
案例展示:5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有着丰富的劳动争议案件、交通事故案件以及其他民商事经济纠纷案件代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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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俞X与顾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定金,后顾XX因妻儿反对欲解约。律师胡多兵(执业6年)梳理合同条款与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因共有人未书面同意,认定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驳回俞X诉请。
房屋买卖遇共有人反对,合同能否继续履行?

XXXX年X月的一天,俞X收到顾XX不想卖房的消息,此前它为履行合同,其岳父还贱卖了自己的房子筹钱,这让俞X焦急又无奈,只能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接手案件,审查合同

律师胡多兵,深耕于债权债务领域,成功办理过百余件相关案件,尤其专精于合同买卖案件。它接手俞X的案件后,仔细审查《XX县房地产买卖合同》,发现合同虽有俞X与顾XX的签名,但共有人签章一栏空白。胡多兵还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为后续的诉讼做准备。

法庭辩论,据理力争

开庭时,被告金XX、顾XX辩称合同未成立,且俞X无权主张中介费。胡多兵依据合同法指出,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于合同能否继续履行,胡多兵认为虽然房屋为三人共有,但顾XX签订合同的行为可能构成表见代理。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证据证实顾XX代表全体共有人签订合同,且合同签订时中介在场应知晓相关规定,表见代理理由不成立。同时,房屋未交付、未登记,俞X主张的善意取得也不成立。

判决结果,总结经验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合同因共有人未书面同意,属于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驳回俞X的诉讼请求。胡多兵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对合同条款的细致审查和对法律规定的准确运用,展现了它在合同买卖案件方面的专业能力。胡多兵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它深知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共有人的意见和相关法律规定,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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