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原本是承接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的承包人。2021年3月到11月,他以工地需要为由,从某公司河南分公司租赁了脚手架设备。然而,他却把这批设备用到了其他工地,或者归还了之前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没用于约定工程。到案发时,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之后张某离开工地,既没清点场地设备,也没告知部分设备已挪作他用。公司一气之下以合同诈骗罪报了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张某采取了强制措施,侦查结束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就在张某感到绝望的时候,他找到了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李鉴春律师。李鉴春律师自2009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成功办理过300余件相关案件。
李律师介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立刻展开了全面的辩护工作。首先,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还调取了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把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过程和时间节点都梳理得清清楚楚,还原了事情的真实背景和因果关系。
接着,李律师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他指出,张某虽然没把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他一直在搞实际工程经营,设备都用在了工程施工或者债务周转上,没有隐匿、挥霍或者用于非法活动。而且他撤离时没清点告知,也没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像是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然后,李律师明确了刑民边界,主张这起纠纷本质上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关于设备使用的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该上升为刑事犯罪。
最后,李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专业的书面辩护意见,还附上了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构建了“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促使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法律干货提炼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几点:一是在签订合同后,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相关物品,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二是遇到合同纠纷时,要先明确是民事违约还是刑事犯罪,不要轻易上升到刑事层面;三是如果涉及法律问题,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让律师从专业角度分析和处理。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专业的律师能起到关键作用。本案由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李鉴春律师提供。李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多年,擅长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厘清法律边界,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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