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XX区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陆X与被告吴X、陈X因房屋过户问题产生了激烈的矛盾。20XX年X月XX日,陆X之妻李X与吴X、陈X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二人共有的位于北京市XX区望京XX某号房屋。之后买房人变更为陆X并办理网签,陆X也按约支付了定金及首付款,银行贷款也获批准。然而,在2013年9月24日前往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时因故发生争执,过户未能完成,此后吴X、陈X拒绝配合办理过户,陆X遂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李同红律师作为原告陆X的代理人,在这起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时间,执业证号为11101200110391715。他不仅是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还是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北京市XX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家事领域尤其是婚姻继承析产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此次面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他同样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
在庭审中,李同红律师围绕核心要点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他提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网签合同等证据,证明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提交定金收据、银行转账凭证,证明陆X已支付定金及首付款共计146万元;提交贷款审批通知书,证明81万元贷款已获银行批准,仅待过户后发放,说明买方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具备继续履行条件;同时指出被告主张20XX年X月XX日双方已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但未能提交任何书面解除协议或有效证据证明,仅凭当日争执不足以认定解除合意;并且陆X当庭明确表示同意以现金方式支付剩余购房款81万元,房屋不存在其他阻碍继续履行的客观障碍。
被告吴X、陈X辩称过户当日陆X明确表示不买房屋,双方已达成解除合意,不同意继续履行并反诉要求解除合同,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合法有效,买方已履行主要义务,解除合意证据不足,继续履行不存在障碍。最终,法院判决吴X、陈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陆X将涉案房屋过户至陆X名下,过户费用由陆X负担,于过户当天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物业交接手续;陆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剩余购房款81万元支付给吴X、陈X;驳回陆X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吴X、陈X全部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24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双方按比例负担。
在这起案件中,李同红律师在卖方以“双方已达成解除合意”为由反诉解除合同的不利局面下,通过提交定金收据、首付款凭证、贷款审批通知书等完整证据链,证明买方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并精准运用“解除合意须有书面协议或充分证据”的证明规则,成功击破对方解除主张,为当事人守住了已支付146万元首付款的房产购买权益,再次体现了他在法律实务中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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