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陆X与被告吴X、陈X就房屋买卖事宜产生了争议。原告陆X委托了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等作为其诉讼代理人。20XX年X月XX日,陆X之妻李X与吴X、陈X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位于北京市XX区望京XX某号房屋,合同对付款方式、过户时间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后来买房人变更为陆X并办理了网签,陆X也按约支付了定金及首付款,银行贷款也获批准。然而,在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时双方发生争执,过户未能完成,此后吴X、陈X拒绝配合办理过户,陆X遂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吴X、陈X则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及网签合同。
李同红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已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家事领域尤其是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案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他作为原告陆X的代理人,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庭审中,李同红律师围绕核心要点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他提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网签合同等证据,证明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提交定金收据、银行转账凭证和贷款审批通知书,证明买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具备继续履行条件;指出卖方主张解除合同无依据,因为被告未能提交书面解除协议或有效证据证明双方曾就解除达成一致;还说明继续履行不存在障碍,陆X当庭表示同意以现金方式支付剩余购房款。
被告吴X、陈X辩称过户当日陆X明确表示不买房屋,双方已达成解除合意,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李同红律师凭借自己深厚的实务积淀,精准运用法律规则,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他深知在这种纠纷中,证据的完整性和证明力至关重要。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合法有效,买方已履行主要义务,被告主张解除合同的合意证据不足,且继续履行不存在障碍。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吴X、陈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陆X将涉案房屋过户至陆X名下,陆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剩余购房款81万元支付给吴X、陈X,同时驳回了陆X其他诉讼请求和吴X、陈X全部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24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双方按比例负担。
在这起案件中,李同红律师在卖方以“双方已达成解除合意”为由反诉解除合同的不利局面下,通过提交完整证据链,成功击破对方解除主张,为当事人守住了已支付146万元首付款的房产购买权益,再次展现了他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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