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分手后产权争议案中,上诉人李XX与被上诉人刘XX原为恋爱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为筹备结婚共同购置婚房,李XX出售名下房产支付首付款,因刘XX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以其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贷款。然而,2012年刘XX明确表示不再与李XX结婚,并自行控制了房屋及还贷账户,李XX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李XX未能证明双方存在婚约关系及出资系彩礼,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李XX不服,委托李同红律师和江律师代理本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李同红律师从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较长,且已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擅长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案件。
二审阶段,李同红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他指出一审法院将焦点错误限定于“婚约关系”与“彩礼”的认定,忽视了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的事实。李同红律师强调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决定购房,共同支付首付款、共同偿还贷款、共同居住使用,符合共有关系的构成要件。
李同红律师系统整理了李XX的出资证据,包括首付款支付凭证、银行贷款还款记录、证人证言、转账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李XX不仅支付了大部分首付款,且在贷款期间持续通过个人账户向刘XX转账用于还贷。同时,他指出刘XX主张李XX出资系“赠与”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且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在庭审中,李同红律师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定,主张双方对涉案房屋构成按份共有,应按照实际出资比例确定份额。并且强调刘XX在诉讼期间单方提前还贷的行为,不影响双方在起诉前已形成的共有关系及出资比例。
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李XX的主要诉求。法院认为双方对涉案房屋构成共有关系,按实际出资比例确定份额。经核算,李XX享有涉案房屋71%的份额,刘XX享有29%的份额。关于婚戒返还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本案终审改判,为当事人挽回了重大财产损失,也明确了恋爱期间共同购房的法律定性标准,体现了李同红律师在婚姻继承析产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