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因
扬州市XX区,原告A与被告A签订《借款合同》,被告A以资金周转为由借款十八万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5%,还约定了逾期利息和提前到期等条款,被告A以名下已抵押房产作余额抵押担保并登记,被告B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签字。原告A交付借款后,被告A仅支付首月利息便不再履约,原告A主张借款提前到期催要无果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委托黄蓉律师代理此案。
案件处理
黄蓉律师接手案件后,展现出了专业的办案能力。她积极收集《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固定被告A逾期支付利息的违约事实,证明原告A主张借款提前到期符合合同约定。同时,重点核查余额抵押登记的合法性,向法院明确抵押的担保范围及受偿顺序。针对合同约定的利息、逾期利息标准,提前进行法律审查并主动调整为合法上限。依据合同约定及律师费发票,充分论证律师费应由违约方承担。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黄蓉律师的观点。认定应按实际借款本金十七万七千余元计算,被告A违约,原告A有权主张借款提前到期,支持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律师费由被告A承担,原告A对抵押房产余额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B对抵押权实现后未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A的核心诉讼请求。
案件之外的收获
这起案件不仅成功维护了原告A的合法权益,也再次彰显了黄蓉律师在民间借贷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黄蓉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严谨的办案风格,为客户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她在案件中对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对法律规定的精准把握。同时,她也用实际行动践行了“用法律武器守护正义”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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