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李同红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帮助当事人陆X成功拿下房产。原告陆X与被告吴X、陈X就位于北京市XX区望京XX某号房屋的买卖产生纠纷。20XX年X月XX日,陆X之妻李X与吴X、陈X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后经协商买房人变更为陆X并办理网签。陆X按约支付定金及首付款,银行贷款也获批准,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因故发生争执,此后吴X、陈X拒绝配合办理过户,陆X遂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吴X、陈X则反诉要求解除合同。
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在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1101200110391715,至今已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相关案件800余件,在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案件上经验颇丰。此次面对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李同红律师作为原告陆X的代理人,在庭审中围绕核心要点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
李同红律师提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网签合同等证据,证明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同时,提交定金收据、银行转账凭证和贷款审批通知书,证明陆X已履行主要义务,具备继续履行条件。对于卖方主张的解除合同,李同红律师指出被告未能提交书面解除协议或有效证据,仅凭当日争执不足以认定解除合意。并且,陆X当庭表示同意以现金方式支付剩余购房款,房屋不存在阻碍继续履行的客观障碍。
被告吴X、陈X辩称过户当日陆X明确表示不买房屋,双方已达成解除合意,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李同红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对案件的深入分析,精准运用“解除合意须有书面协议或充分证据”的证明规则,成功击破对方解除主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合法有效,买方已履行主要义务,解除合意证据不足,继续履行不存在障碍。最终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吴X、陈X配合陆X将涉案房屋过户至陆X名下,陆X支付剩余购房款。李同红律师在这起案件中,通过提交完整的证据链,为当事人守住了已支付146万元首付款的房产购买权益,展现了其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处理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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