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马X、张X与赵X等人法定继承纠纷案中,李同红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为原告八旬老夫妇马X、张X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在北京市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执业证号为11101200110391715,他是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时担任该所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以及北京市XX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
被继承人马X平于20XX年XX月XX日因病去世且未留遗嘱,其父母马X、张X,配偶赵X,子女马X欣、马X青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马X平生前遗留有位于北京市XX区莲花XX某号房屋一套(系与赵X夫妻共同财产)、XX证券账户内股票及资金余额,以及XXXX保险保单权益等财产,原告马X、张X诉请依法分割上述遗产。
被告赵X提出多项费用应从遗产中扣除,包括10万元身故保险金不应归入遗产、为马X平治疗等借款15万元应扣除、女儿马X青系未成年人分割时应予照顾以及房产分割应考虑其与女儿居住现状等。被告马X欣则要求依法继承应得份额。
李同红律师参与到案件中后,在庭审中围绕多个核心要点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在遗产范围界定方面,他主张房产中一半份额、证券账户中一半份额、医疗险保险金12930元属遗产范围,主险10万元因指定受益人赵X不属遗产,同时反驳了赵X主张的15万元借款应扣除的说法。在房产分割方式上,他主张按法定继承均等分割,若考虑赵X、马X青居住需要,应以金钱折抵方式实现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对于赡养义务与照顾因素,他提出父母年迈应作为分割时考虑因素,被告主张的“照顾未成年人”不能成为多分遗产的法定理由。在反驳债务主张时,他指出赵X提交的借条无其他证据佐证,医疗费无票据证明不应采信,丧葬费、墓地费部分认可但应由各继承人共同承担。
诉讼中,原告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价值评估,法院委托评估公司作出评估报告,同时法院依职权调取了马X平证券账户信息及平安人寿保险复函。最终,法院经审理对遗产范围、债务及费用扣除等进行了认定,确定可供分割遗产总额由五名第一顺序继承人均等分割。考虑到赵X、马X青居住情况及马X青系未成年人,房产归赵X、马X青共同所有,由赵X以金钱支付方式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
在本案中,李同红律师作为原告马X、张X的代理人,面对对方的多重抗辩,精准界定遗产范围,成功击破对方无据债务主张,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房产、股票等遗产的应得份额,以金钱折抵方式实现了继承权,有力地维护了老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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