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认定XX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合同诈骗
法院认为,XX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以被告人于XX为主要决定及实施人,承诺支付承兑汇票也可提供高质量煤炭,诱骗被害单位xx公司交付汇票,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及双方另行约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煤炭或返还货款。曹亮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承办过众多合同纠纷案件,有着丰富的合同类案件处理经验。在本案中,他从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出发进行辩护,但法院依据事实认定XX公司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
二、部分指控因证据矛盾未获支持
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于XX作为XX公司主要负责人利用经济合同诈骗xx公司货款的指控,综合审查辩方提供的付款凭证、购销合同等证据,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存在直接矛盾,现有证据无法排除xx公司在涉案期间内有履约行为的合理怀疑,且证实XX公司具有非法占有xx公司贷款的证据不足,故对该起指控,法院不予支持。曹亮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此次在辩护中提供了相关证据试图证明XX公司有履约能力和行为,但法院基于证据的矛盾性未支持该指控。
三、法院不采纳被告人及辩护人无非法占有故意的意见
关于被告人于XX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没有非法占有xx公司货款的主观故意,XX公司与xx公司之间也为民事纠纷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XX公司收到xx公司货款后,未向任何单位或个人购买xx公司所需的煤炭,亦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给付货物;在其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委托他人向xx公司供应约1000吨煤炭及部分退款后亦不再继续履行供货义务或退款,xx公司支付的665万承兑汇票也被XX公司实际用于顶账结算,故XX公司非法占有xx公司货款的目的明确,对被告人于XX的辩解和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曹亮律师凭借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从主观故意方面进行辩护,但法院根据实际的资金流向和货物交付情况作出了判断。
四、法院对辩护人提交证据不予确认
被告人于XX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侦查机关调取的XXXxx出具的两份“情况说明”、货款返还承诺书和担保合同、证人韩xx(系XX公司股东)出具的证实材料、由XX公司与XXXxx“抹帐协议”、证人证言,XX公司向王Xx个人账户转款明细及由王Xx签字的XX公司各种审批手续、证人吴xx出具的欠条和证明材料、XX公司与XX公司的2010年煤炭购销合同和2009年部分运票、XX公司与XX银行的动产质押贷款合同、仓储保管合同、与xx部队的租赁协议和情况说明、XX公司资产负债和于XX个人资产情况等证据,经查,上述证据不能否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于XX作为XXX主要负责人合同诈骗的指控,法院不予确认。曹亮律师在案件中尽力收集各类证据来支持被告人的无罪辩护,但法院认为这些证据不足以推翻指控。
五、被告人于XX最终获刑及罚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于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x月x日起至2022年xx月xx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虽然判决结果法院仅采纳了后一起犯罪的无罪辩护意见,但相对于被告人来说已经是最有利的结果,如果两起犯罪事实都被认定,被告人于XX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曹亮律师的辩护在一定程度上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结果,这也体现了他多年执业积累的专业能力和对案件的精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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