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中,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实业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某实业公司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最初,原告掌握的证据有限,仅知晓双方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以及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这一情况,关键缺失的证据是被执行人原始股东是否存在虚假出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出具虚假验资报告。
王彦栋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证据补强行动。首先,通过申请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随后,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王彦栋律师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对方可能会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等提出质证理由,比如认为银行流水不能直接证明股东虚假出资等。王彦栋律师则通过详细阐述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结合法律规定,回应对方的质证。他指出银行流水的断档以及原始档案中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的情况,足以证明股东存在虚假出资行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支持了王彦栋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的情况下,最终迫使被执行人及股东主动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
王彦栋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取了“调查穿透、以证定责、诉执结合”的方法论。先通过调查令穿透式调查获取关键证据,确定责任主体;再依据证据提起诉讼明确责任;最后同步推进执行与诉讼,实现胜诉判决的落地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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