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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合同诈骗案:证据审查中的罪与非罪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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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29 · 2018人看过
金融诈骗辩护专业律师 曹亮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41人 执业17年
律所: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1200910981502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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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法治社会,每一起案件的审判都是对法律公正的考验,而证据审查则是其中的关键环节。今天,我们聚焦一起合同诈骗案,深入剖析证据在案件定性中的重要作用。
沈阳合同诈骗案:证据审查中的罪与非罪之争

资深律师曹亮:专业与担当

曹亮律师自2009年执业以来,已承办案件逾1000多件。他毕业于中南大学法律专业,现任职于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作为辽宁省刑法学会第六届理事等多个重要职务的担当者,曹亮律师在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和合同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秉持为人民服务的执业理念,以维护委托人利益为原则,恪尽职守,捍卫法律公平正义。

合同诈骗案:证据背后的真相

复杂案情现端倪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XX犯合同诈骗罪。于XX系沈阳XX公司法代表人,在与被害单位XX公司的煤炭购销合同中,XX公司收到货款后未按约定交付货物。公诉机关认为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证据审查定乾坤

辩护人曹亮通过查阅卷宗、走访证人等方式收集证据,提出两起指控均属民事经济纠纷的辩护意见。对于XX公司与海港XX公司的购煤协议,曹亮指出合同未履行是因客观因素及公司资金周转问题,于XX无非法占有故意。对于XX公司与XX公司的合同,曹亮提供证据证明款项用于购煤,公司有供货能力,未履行合同是因洗煤设备问题及仓库提货受阻等原因。

然而,法院经审查认为,XX公司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以于XX为主要实施人,非法占有目的明确,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对于公诉机关指控于XX利用经济合同诈骗XX公司货款的部分,因辩方证据与公诉机关证据存在矛盾,无法排除XX公司有履约行为的合理怀疑,法院未予支持。

最终,被告人于XX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虽然判决结果未完全采纳辩护人的无罪意见,但对于被告人来说已是相对有利的结果。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证据审查在司法审判中至关重要,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案件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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