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诈骗指控成立,被告人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XX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以被告人于XX为主要决定及实施人,承诺支付承兑汇票也可提供高质量煤炭,诱骗被害单位xx公司交付汇票,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及双方另行约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煤炭或返还货款,被告人于XX作为xx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曹亮律师自2009年执业以来,承办过众多刑事经济类犯罪案件,在这类案件的辩护中有着丰富的经验,然而在本案中,法院根据事实认定于XX构成犯罪。
二、部分指控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于XX作为XX公司主要负责人利用经济合同诈骗xx公司货款的指控,综合审查辩方提供的付款凭证、购销合同等证据,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存在直接矛盾,现有证据无法排除xx公司在涉案期间内有履约行为的合理怀疑,且证实XX公司具有非法占有xx公司贷款的证据不足,故对该起指控,法院不予支持。曹亮律师在处理此类经济犯罪案件时,注重对证据的审查和分析,其丰富的实务经验体现在对证据的细致研究上,此次虽部分指控未被认定,但也体现了其辩护工作的价值。
三、非法占有目的明确,辩护意见未采纳
关于被告人于XX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没有非法占有xx公司货款的主观故意,XX公司与xx公司之间也为民事纠纷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XX公司收到xx公司货款后,未向任何单位或个人购买xx公司所需的煤炭,亦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给付货物;在其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委托他人向xx公司供应约1000吨煤炭及部分退款后亦不再继续履行供货义务或退款,xx公司支付的665万承兑汇票也被XX公司实际用于顶账结算,故XX公司非法占有xx公司货款的目的明确,对被告人于XX的辩解和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曹亮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但在本案中,法院依据事实对辩护意见未予采纳。
四、相关证据未被确认,指控仍成立
被告人于XX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侦查机关调取的XXXxx出具的两份“情况说明”、货款返还承诺书和担保合同、证人韩xx(系XX公司股东)出具的证实材料、由XX公司与XXXxx“抹帐协议”、证人证言,XX公司向王Xx个人账户转款明细及由王Xx签字的XX公司各种审批手续、证人吴xx出具的欠条和证明材料、XX公司与XX公司的2010年煤炭购销合同和2009年部分运票、XX公司与XX银行的动产质押贷款合同、仓储保管合同、与xx部队的租赁协议和情况说明、XX公司资产负债和于XX个人资产情况等证据,经查,上述证据不能否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于XX作为XXX主要负责人合同诈骗的指控,法院不予确认。曹亮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收集证据进行辩护,但法院根据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未确认这些证据对指控的否定作用。
五、最终判决结果,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于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x月x日起至2022年xx月xx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虽然判决结果未完全符合辩护人的预期,但相对于被告人来说,如果两起犯罪事实都被认定,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此次部分无罪辩护意见被采纳,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被告人的利益,体现了曹亮律师多年执业经验在案件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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