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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诈骗罪立案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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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5 · 70745人看过
导读: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江苏省诈骗罪立案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招摇撞骗是最让人们所不齿的一种行为,然而现在有些人就把这种极端不道德的行为演绎到了极致,竭尽所能的通过各种虚构的事实,让受害者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把自己所有的积蓄全部都白送入到自己的腰包中,其实这这种行为就是属于诈骗的,然而,诈骗罪立案标准是和本省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关系的。那么,江苏省诈骗罪立案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一、江苏省诈骗罪立案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再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4、诈骗数额接近“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或者使用诈骗的款项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多次诈骗的;

(六)曾因诈骗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的;

(七)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八)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上述(一)、(二)、(三)、(七)、(八)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5、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意见第一、二、三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上述(一)、(二)、(三)、(七)、(八)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6、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江苏省最高院颁布的关于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来看,在江苏省诈骗数额达到了6000元以上的话属于数额较大,所以,在江苏省诈骗公私财物达到6000元会按照诈骗罪予以立案,同时低于6000元我们也一定要到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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