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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拘留释放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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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10750人看过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刑事诉讼法拘留释放的规定是什么

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期间不会轻易的就能够被释放的,已经被公安机关拘留了到最终却又被释放的这种状况是很有可能会造成国家赔偿的结果的。而且拘留以后又释放肯定是因为发生了一些特殊的状况,小编可以在下面的这篇文章当中详细给大家介绍一下,刑事诉讼法拘留释放的规定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法拘留释放的规定是什么?

1、应当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并在该文书中写明释放原因。

2、对具有刑诉讼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释放被拘留人外,还应撤销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

3、对机关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复核的应变更强制措施

二、什么情况下会被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当中明确提到,在释放当事人的时候必须要有释放证明书,在释放证明书当中会告诉当事人释放的原因的,一般情况下被释放肯定是因为公安机关已经超出了规定的最长的羁押期限,或者检察机关对批捕的这种情况没有批准,一般都是建立在证据不足的原因上所以才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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