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质与业务领域
该律师就职于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自2024年起执业,执业证号为1340xxxxxxxxx3290,服务地区为合肥。他拥有华北理工大学法学本科学历和安徽大学法律硕士学位。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逾百件,专精于民商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公司法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还担任合肥市荷叶地派出所驻所公益律师、合肥市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
案件起因与争议焦点
申请人周X被被申请人四川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派遣至某矿业集团某电厂二期工程工作。X年月日,周X在工地搬运时从货车上摔落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周X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足额支付工伤待遇,遂提起劳动仲裁。被申请人对部分证据的证明观点有异议,如认为申请人的XXXX元是劳务费而非工资,且对交通费发票的证明观点有异议。
证据链条构建与审查
申请人为证明主张,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认定工伤决定书》《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工资条及转账记录、出院记录、交通费发票等证据。被申请人为抗辩,提交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信息和社保参保证明。仲裁委审查查明,双方主体适格,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参加淮南市职工社保(含工伤保险),申请人受伤前月平均收入为XXX元,受伤后被申请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住院期间未安排护理及支付护理费。
庭审程序推进与裁判结果
仲裁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仲裁委认为申请人所受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参加工伤保险,应按规定支付费用。最终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裁决生效之日解除,被申请人需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各项工伤待遇合计元,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同时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当事人如对裁决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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